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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关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梅州市信用办 时间:2021-09-27

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关于

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施证明事项告知

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

      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要求,我局制定了《关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反馈。

梅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1年8月31日

关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施证明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34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结合实际,制定了市政务服务大厅实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对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通过窗口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的形式,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目录清单。各有关单位进一步梳理本单位已向社会公布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梳理出进驻市政务服务大厅的涉及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证明事项)清单,并填写《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附件1),于9月6日前反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原则上凡适用于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证明事项均要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明确适用对象。各有关单位要准确把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对于适用于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

    (三)规范工作流程。对于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的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市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准确、权责清晰、形式统一的要求,进行流程再造,明确办理流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书面告知的内容和书面承诺内容参考梅市府办函〔2021〕114号文(附件2)。凡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的告知承诺制事项办事指南均要在9月10日前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分厅进行调整和更新,方便申请人查询、获取。9月20日前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实施,并同步在广东省政务服务网梅州分厅实施,确保线上线下统一。

    (四)加强信用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适用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证明事项办理过程的信用监管,及时梳理工作中需进行核查的信息需求,建立信用档案,在行政审批过程中信用主体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未履行信用承诺内容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明确窗口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告知承诺相关制度处理,并做好失信主体信息公示。该类失信主体列入市政务服务大厅告知承诺“黑名单”,在失信行为发生期一年内不再享受告知承诺服务(根据部门制定的告知承诺相关制度将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要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则,加强对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工作指导及统筹协调,进驻窗口要准确理解工作要求,熟练掌握工作规程,推动告知承诺制平稳有序开展。

    (二)严格落实到位。各有关单位进驻窗口要严格按照公开的告知承诺事项目录办理,不能擅自设置其他申报条件,不得擅自增加其他申请要件,确保告知承诺制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单位要在市政务服务大厅、门户网站、新媒体等平台,加强对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和引导。要及时准确发布信息,确保社会公众和行政相对人广泛知晓、共同监督,合力营造优质高效、便民利民的良好政务环境。

附件:⒈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⒉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参考样式)

(联系人: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邓秋红 ,6133889;邮箱:mzsxzfwzx@meizhou.gov.cn)。

附件1:

市政务服务大厅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证明事项 设定依据 办事单位 证明用途 实行时间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附件2: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行政事项名称)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名称: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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